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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活动

学习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贸大太阳集团官网举行“法律沙龙”学术活动

2024年9月26日下午,由太阳集团官网、《贸大法学》编辑部主办的第42期“贸大太阳集团官网学生法律沙龙”在宁远楼232成功举办。

本次沙龙延续主题研讨的形式,围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法律问题”这一主题进行探讨。本期沙龙共收到21位同学提交的论文,研究内容丰富,包括公司法、行政法、破产法、法理学等多重视角。经过编辑部遴选,本次沙龙由徐铭悦、郝丁锐两位同学做主题发言,并邀请到了太阳集团官网冯辉老师和薛亦飒老师担任点评人。

活动开始,首先由发言人依次做主题发言。发言人徐铭悦同学结合《决定》中“安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部分内容,重点阐述如何搭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审查—批准”体系的联盟链,进而推进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进程。她认为,安乐死问题是我国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但受制于中国紧张的医疗资源、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较难预测和控制的实践中的风险等因素,安乐死在我国至今没有合法化。通过比较荷兰、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实践经验,她认为我国大陆地区也存在安乐死合法化的必要。对此,她结合联盟链的成本低、效率高、保护隐私、数据一致与可追溯等特点,认为应当利用联盟链来为安乐死的实现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而言包括主体节点的确定,联盟链的功能设计、运作流程和数据权限分配等问题。

冯辉老师从文章的问题意识、写作方法和内容深度等方面进行点评。冯老师首先肯定了徐铭悦同学的选题具有理论价值,能够运用新技术、方法去反思经典议题。但冯老师也提出,在讨论经典议题时,不能只关注技术变化可能给议题讨论带来的不同,还要注意到议题中更为深层次的争议点。以本文所讨论的安乐死为例,该议题的争议点不仅在于安乐死流程的安排或技术的实现,更在于是否存在“生命终结权(自杀权)”、当事人可否反悔以及反悔后如何处理、如何应对道德与伦理争议等问题的讨论,抛开这些讨论而径直设计流程或技术,则可能导致文章较难具有实践意义。因此,冯老师建议提升文章的理论性,在原有基础上对前提问题予以完善。

随后由郝丁锐同学进行发言。她结合《决定》中提出的“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健全企业破产机制,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推进企业注销配套改革,完善企业退出制度”,对个人破产免责考察制度进行研究。她认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导致经济发展和市场退出机制的障碍,暴力追债、涉黑讨债等现象也破坏了社会和谐与安定,而个人破产制度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的个人提供了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债务清偿与重生的机会,因此我国有引入该制度的必要。然而,她指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仍面临社会认知不足、法律规范缺失、执行程序困难以及免责考察制度的设计与实施等诸多挑战。故此,她认为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上需要做到设置严格资格审查规则和前置程序,引入信用惩戒机制,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以及设置明确的清偿能力标准等要求。

薛亦飒老师从文章的关注视角、内容深度进行点评。薛老师认为,个人破产制度是较为前沿,同时理论难度较高的话题,本文能够以此为主题,关注点较为敏锐。诚然,基于该问题理论难度较高,本文在论述时也存在内容深度不足的问题。例如,本文所言的“个人破产制度”是以“自然人”作为观察主体,该观察视角存在不足:首先,从我国传统文化和民众习惯来看,我国国民倾向于储蓄,在日常生活中一般很少会出现丧失消费能力或偿还能力的情形,同时,自然人不同于法人,法人破产则意味着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生命的终结”,而个人破产并不意味着个人的死亡或是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因此直接以“自然人”或是日常消费中的“人”作为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存在实践和理论上的缺陷。其次,薛老师提醒大家应当注意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主体是“商个人”,针对的是“商个人”在商事行为中失去偿还能力的情形。此外,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从事网络商业活动成本降低,“万众创业”时代的到来,薛老师认为,如何认定“商个人”,以及其对应的破产范围,也是应当注意到的问题。

最后,在场同学就安乐死的亲属决定权、论文写作方法、个人破产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问题展开讨论,其中有同学从个人破产制度联系到小微企业贷款等问题,思考个人破产制度是否反而会导致个人从银行贷款难度增加等实践问题。综上,此次沙龙的举办使得同学们对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法律问题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本次沙龙在所有与会同学的积极互动中圆满结束。